您的位置: 天工网 > 工程信息 > 招投标信息 > 广东省招投标信息 > 四会市国资综合大楼新建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四会市国资综合大楼新建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发布时间:2024-04-24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内容。

四会市国资综合大楼新建工程EPC (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澄清公告(**号)

各潜在投标人:

四会市国资综合大楼新建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于**年**月**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发布招标公告,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作出澄清修正:

1.招标文件第21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款,原编列内容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现变更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其余涉及以上澄清内容的相关描述,统一按上述描述进行修正。澄清文件纳入本次招标范围,若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以后发的澄清文件为准,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涉及澄清内容的相关描述应自行修正。


******公司

******公司

**年**月**日

您当前为:【游客】,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内容。
提示

复制成功,快去分享给朋友吧!

好的